私募投资基金的特征合伙纠纷

2021-07-01 12:08

  非公开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经营范围一般应不含除从事投资活动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私募基金所谓投资应当是由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士进行的专业化投资,而非其他目的,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直接从事实业经营,或其成立目的是为了进行股权激励或股权管理(如员工持股平台),则其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里,一般都会包含“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类似字样。

  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私募基金券之特点,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股权合伙纠纷。

  这类纠纷常常是由于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兑现不了,有限合伙人要求起诉这个基金和管理合伙人兑现本金和收益。

  目前来说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常见的一种纠纷。

  私募基金。

  徐宝同律师根据其团队在处理这类纠纷中的总结,提醒大家,这类纠纷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有限合伙人主张要求兑现本金和收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就此类纠纷而言,投资人一般主张要求按投资关系进行处理,基金方面主张按借款关系处理,认为这笔钱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其实就是此类纠纷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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