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指引

2021-02-17 11:30

一、法规依据与监管变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020年2月28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并附证券类、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清单中新增了《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端口,再次说明股东出资能力在变化后的重要性。
清单中特别说明:本材料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参照适用。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关键点
1、变更流程总览
1) 确定新的股权架构;对新股东的资质进行审核;同时设计合理的股权变更方案;
2) 进行股权转让流程,并向工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申请;
3) 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需要收到每一个投资人的确认知晓回执;
4) 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公告;
5) 管理人准备变更材料;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 在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填报,上传相关附件,并提交;
7) 协会反馈、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2、判断是否发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
1) 股东人数不发生变化,仅调整股权比例。如小股东变成大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50%。
示例:股东A(60%)、B(40%),此时A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发生股权转让后,比例变为A(25%)、B(75%),此时B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但股东人数未发生变化。
2) 新增/退出股东,同时调整股权比例。如新增股东,且该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或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使得持股比例大于50%);或有限合伙形式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化;
示例:股东A(60%)、B(40%),此时A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发生股权转让后,比例变为A(15%)、B(30%)、C(55%),此时C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人数由2人变为3人,且实际控制人变为新增股东。
3、新股权架构及股东资质审核
1) 股东背景
i. 不得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类业务。
ii. 自然人股东最好具有金融从业背景;机构股东运营正常,有营业收入(没金融从业背景的也可以,综合看整体团队素质)。
2) 股东出资能力
i. 管理人登记时全部实缴,针对股权转让部分,提供出资能力证明;
示例:如注册资本1000万,新股东收购了25%的股权,提供250万的出资能力证明即可。
ii. 管理人登记时部分实缴,且股权转让份额包含/不包含实缴需核实旧股东转让时是否包含该部分实缴的股份,拟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提供出资能力证明;
示例:如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300万,旧股东持股50%(对应500万认缴,150万实缴);后续50%的股权以100万的对价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则提供100万的出资来源证明,350万的出资能力证明。
4、提前设计变更可行性方案
在确定新的股权架构、新股东资质审核上,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和管理人整体的情况来看,先设计一个合理顺畅的变更方案,再继续后面的事项。
并且,登记较早的管理人,未出具过法律意见书,如果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会被协会反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至十四条,对机构整体情况核查。在此前提下,涉及变更可行性方案及全面核查公司情况,就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核查人员社保、合规运作、新实际控制人背景/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内容,需要综合、均衡判断风险,早做准备。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不设计方案也不核查公司情况,会导致提交后产生多轮反馈,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超过6个月或者退回补正超过五次还没通过,不能发行新产品。)
5、信息披露
1) 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通常使用邮件形式,或者在有合格投资者身份认证的官网、公众号上进行公告;以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需要收到每一个投资人的确认知晓回执。
2) 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公告。公告内容需要写明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变更缘由,且需要管理人盖章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
以上五点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重大事项变更的流程及要点,对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因为管理人整体情况而异。如需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前全面评估风险,出具预判意见与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