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怎么做产品备案基金备案情况要求

2021-11-17 14:42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私募牌照申请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私募牌照申请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私募牌照申请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来说,对于第一,二,三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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