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私募基金销售牌照不得向投资者之外募集

2021-11-12 13:48

  申请基金销售牌照的相关规定。

  1,符合《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

  2,本规定生效以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

  3,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名称中应有“基金销售”字样。

  4,私募牌照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初次填报时间为2012年1月。

  5,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填写《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并按照《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予以备案。

  6,《销售管理办法》所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牌照申请,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私募牌照申请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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